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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F产品要进行哪些测试项目?
简单来说,任何的RF产品都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测试。
1. RF方面;
2. EMC方面。
RF产品与EMC不同之处在于:RF产品是蓄意发射,EMC是无意发射。RF产品是借助于某个频率段去发射有用信号,从而达到传送信息的目的。在有用信号之外还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谐波信号,所以,要对其有用信号(主频)和谐波进行限制。包括Output Power, Power Density, Bandwidth, Frequency Error, Spurious Emissions等。EMC是在满足功能或性能需求情况下的无意发射。RF产品在TX和RX连接后正常工作情况下,由于其组成系统后会对别的系统或个体造成干扰,所以,EMC方面的测试也是必不可少的。测试项目包括: Radiation, Conduction, Harmonics, Flick, EFT, Surge, Dips, ESD, CS, RS等。不同的产品选择不同的测试项目,比如:对电池供电的RF产品在测试EMC的时候就只需要测试Radiation, ESD, RS即可。
无线产品进入东欧市场相关规定 自2004年5月1日起,欧洲共同体增加了10个会员国,包括马尔他、斯洛维尼亚,塞普勒斯、斯洛伐克、捷克、波兰、匈牙利、立陶宛、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,因此R&TTE指令的效力将扩大至这些新增的会员国。在通讯终端设备和无线产品能够合法地在这些国家贩售之前,必须根据R&TTE指令执行测试、取得认可,同时也必须拥有CE-mark。
当无线产品欲在欧洲共同体会员国内销售,必须考量到某些细节。由于欧盟各会员国在历史上都是自主发展的,每个国家所开放的频段可能不同,所以在欧盟的区域内,有某些频段仍旧需要统一。幸运的是,在此同时,有许多频段在旧欧盟会员国已经是调和的(hormonised)。然而,那些明定在调和(harmonised)频带之外使用的无线产品(即所谓的第二类产品-Class 2-equipment)必须通过规定的报备程序。经由报备,设备批发商(或制造商)通报该会员国频率管理当局此产品打算在该国上市。主管当局有4周的时间可提出异议,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异议,则代表此产品可在这些国家上市。产品、包装和产品附属的文件必须清楚地说明操作限制。另外,在产品及包装上都必须附上CE-mark与Alert-Symbol。